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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制定本细则。
一、服务对象: 被推荐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 二、服务内容: 被推荐的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符合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标准。 三、办事条件: 符合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标准的文物保护单位,推荐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符合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标准的文物保护单位,推荐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四、办事程序: 被推荐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提供申报文本,省文物局邀请历史、文物、考古、建筑等专家对被推荐的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审议,确定省级文保单位的报省人民政府公布,推荐全国重点文保单位的报国家文物局审核。 五、办事时限: 12个月。 联系处室:浙江省文化厅文物处。 联系电话:0571—88869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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