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地方性法规
行政规章
国际条约
政策释疑

关键词:
范围:


您的位置:首页

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推荐细则
日期:2006-12-07 来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制定本细则。
一、服务对象:
被推荐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
二、服务内容:
被推荐的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符合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标准。
三、办事条件:
符合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标准的文物保护单位,推荐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符合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标准的文物保护单位,推荐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四、办事程序:
被推荐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提供申报文本,省文物局邀请历史、文物、考古、建筑等专家对被推荐的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审议,确定省级文保单位的报省人民政府公布,推荐全国重点文保单位的报国家文物局审核。
五、办事时限:
12个月。
联系处室:浙江省文化厅文物处。
联系电话:0571—88869344。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