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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新农村建设中历史文化遗存保护的主要做法和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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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加强对新农村建设中历史文化遗存保护工作的领导,明确责任,加大考核力度。市政府专门下发了《关于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遗存保护的通知》,明确了各级政府、文物职能部门、以及新农村建设各相关部门新农村建设中历史文化遗存保护工作的责任,将保护责任纳入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工作要求、和考核体系。二是开展对农村历史文化遗存现状的全面调查和评估,摸清底数,编制名录。各县在2001年普查的基础上,针对新农村建设的新情况,又组织人员进行集中调查、核对、斟选、编制名录,将相关资料提供给新农村建设办公室,并提出切实可行的保护意见,供其考虑使用。同时,对调查中发现有一定保护价值的遗存,及时公布为市县级文物保护点,加大保护力度。三是抓住规划编制的牛鼻子,文物保护部门主动介入新农村建设,加强指导。对各地新农村建设所有列入整治的村庄,在规划编制前先征求文物部门的意见,编制完成后文物部门监督实施。四是发挥各方力量,建立县(市、区)、乡镇(街道)、村三级文物保护网络。在专业文保员、聘请业余文保员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农村工作指导员在文物保护方面的作用。通过对农村工作指导员的文物保护知识培训,并建立文物专业部门与农村指导员的联络制度,做好村庄整治中的文物保护工作。五是加强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及古村落、特色优秀乡土建筑的维修保护和利用。坚持以政府为主,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加大投入,做好新农村建设中历史文化遗存的维修保护。同时,结合文化文物事业和旅游经济发展,适度开发、合理利用,以利用促进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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