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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统计局政务公开事项二(申领《统计证》服务)
日期:2006-12-22 来源:
1、法规依据
  《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
  2、申领对象
  凡是在金中央属、省职金华市属的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他有统计义务的组织中从事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统计活动的现岗位专职或兼职的统计人员,均应依法申领《统计证》,实行持证上岗。
  3、申领条件
  ①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
  ②热爱统计工作,积极钻研本职业务,具备统计人员应有的职业道德;
  ③身体健康,能胜任统计工作;
  ④经过统计岗位知识培训且考试合格。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试领取《统计证》。
  a、已取得统计员及以上统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
  b、具有统计、经济、会计等财经类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或取得统计专业大学《结业证书》,并参加《统计法律法规基础》培训的。
  4、申领程序及时限
  ①申请:申领对象领取《浙江省专业统计人员持证上岗申请表》,填写有关内容,并提供一寸照片二张及有关学历、职称等证书复印件,由单位推荐向市统计局申报。
  ②审核:由市统计局对申领对象依据申领条件,分直接颁证、培训考试颁证二类情况组织实施。
  ③培训:组织需经培训领证的人员,进行统计岗位知识培训的辅导。
  ④考试:组织需经考试领证的人员,参加全国统一考试。
  ⑤颁证:对符合免试条件的专业统计人员直接颁证,参加考试人员成绩合格者,按省规定时限颁发《统计证》。
  5、《统计证》自颁证之日起四年内有效。有效期内每两年第四季度由市统计局组织年检,有效期满后统一换发新证。
《统计证》领取后不慎遗失的,应持所在单位证明及时到市统计局申请补办新证。
  6、受理机构
  市统计局法制处。联系电话:2469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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