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法规依据
《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 2、范围内容 凡在金华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他有统计义务的组织(统称为统计单位),均应将其基本情况依法统计登记注册。我局受理在金的中央、省属单位及市属的统计单位登记。 统计单位登记包括:统计登记、变更统计登记和年度检验。 3、办事程序及时限 ①统计单位登记办事程序 a、新设立和迁入的统计单位应当在依法设立后三十日内,到我局统计登记机构申请统计登记。 b、由统计单位填写《浙江省统计单位登记申请表》一式二份,经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连同批准其设立的证明材料提交统计登记机构。无主管部门的单位直接提交登记机构。 c、登记机构接到统计单位提交的《浙江省统计单位登记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后进行审核,对核准办理统计登记的单位,发给浙江省统计局统一印制的《统计登记证》。 ②变更统计登记办事程序 a、凡已办理统计登记的单位,涉及单位名称、法人代码、法定代表人、统计负责人、单位地址、经济类型、核算形式、单位性质、行业类别、隶属关系、主管部门等九项指标之一变更的,应当在上述指标变更后三十日内,到原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统计登记。 b、统计单位将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浙江省变更统计单位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连同相关证明资料及《浙江省统计单位登记证》(正、副本),提交原登记机构。 c、登记机构接到统计单位提交的《浙江省变更统计单位登记申请书》,要进行审核。对核准变更统计登记的单位,换发新的《统计登记证》。 ③统计单位登记年度检验办事程序 a、统计单位应当在每年十一月前,到原登记机构接受年度检验。 b、统计单位将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浙江省统计单位年度检验报告书》一式两份,连同《浙江省统计单位登记证》(副本)提交原登记机构。 c、登记机构接到统计单位提交的《浙江省统计单位年度检验报告书》,先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统计登记证》(副本)加盖年检合格章。 ④统计单位登记服务项目,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4、受理机构 市统计局法制处,联系电话:2469806。 为方便基层单位办理统计登记,必要时市统计局可依法授权委托有关机构代办有关手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