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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流通活动审批细则
日期:2006-12-25 来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制定本细则。
一、服务对象:
1、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的单位及个体经营者。
2、从事文物拍卖业务单位投拍的文物拍卖标的。
二、服务内容:
全省文物购销经营活动审批,文物拍卖标的鉴定、许可。
三、办事条件:
(一)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须提交的材料。
1、文物购销经营申请登记表。
2、从业人员的资格证明。
3、营业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备案登记证明。
(二)从事文物拍卖业务单位须提交的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从业人员资格证明。
3、文物拍卖的清册及图录。
四、办事程序:
1、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应向所在地市、县(市、区)文物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在地文物主管部门初审通过后,报省文化厅审批。
2、从事文物拍卖业务的单位,应在发布拍卖公告前15日,向省文化厅指定或委托的文物鉴定机构报送《文物拍卖标的申请鉴定清册》,经对申请的文物拍卖标的鉴定后,提出书面鉴定意见,报省文化厅审批。
五、办理时限:
1、申请文物购销经营活动的,省文化厅应在接到所在地文物主管部门初审意见报告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符合条件的,颁发《文物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2、申请文物拍卖标的业务的,省文化厅应在接到文物鉴定机构鉴定意见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
联系处室:省文化文物市场管理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1—87994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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