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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单位的迁移、拆除或撤销审批细则
日期:2006-12-25 来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制定本细则。
一、服务对象:
  文保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二、服务内容:
  因建设工程特别需要,或者文物保护单位已无继续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必要,而必须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迁移、拆除或撤销的事项。
三、办事条件:
办事单位应提供的文件、资料:
1、书面请示(写明迁移、拆除或撤销文保单位的原因和所涉及文保单位的名称、级别、类型等)。
2、文保单位迁移、拆除或撤销方案。
四、办事程序和时限:
1、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如需迁移、拆除或撤销,应由原公布单位,即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省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省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受理后,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办理,如无特殊情况应进行现场勘察,并在6个月内作出书面批复。
2、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如需迁移、拆除或撤销,应由文保单位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省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在3个月内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依法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文物局批准。
3、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迁移、拆除或撤销,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决定。

联系处室:文物保护与考古处。 
联系电话:0571—88869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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