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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第226号《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第十五条,制定本细则。
一、服务对象: 省管非经营性社会文化艺术培训机构。 二、服务范围: 举办非经营性社会文化艺术培训(包括各类学校及其分校、分部以及独立设置的培训中心、培训班、辅导班、进修班等)。 三、办事条件: 1、申办报告。 2、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 3、拟任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以及拟聘教师的资格证明文件。 4、拟办培训机构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 5、拟办培训机构的章程和发展规划。 6、其他所需有关材料。 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联合办学协议书。 四、办事程序: 1、省级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全省性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拟办非经营性社会文化艺术培训机构,报送省文化厅核准后,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2、各地拟办全省性非经营性社会文化艺术培训机构,由举办地市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核,并报省文化厅核准后,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五、办理时限 在收到规定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批复。 联系处室:省文化厅社会文化处。 联系电话:0571—8521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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