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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行政违法违规案件复议程序细则
日期:2006-12-25 来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制定本细则。
一、服务对象:
申请文化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服务内容:
申请人对各地级市文化文物行政审查部门作出的文化、文物行政执法具体行政行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七、八条规定的行政复议内容。
三、办事条件:
须提交的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材料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4份)。
2、复议申请书(原件4份)。
3、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执法具体行为(复印4份)。
4、行政复议所需的证据和其它资料。 
四、办事程序和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查,60日内办结。

联系处室:省文化厅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1—88825887 87992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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