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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制定本细则。
一、服务对象: 申请文化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服务内容: 申请人对各地级市文化文物行政审查部门作出的文化、文物行政执法具体行政行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七、八条规定的行政复议内容。 三、办事条件: 须提交的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材料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4份)。 2、复议申请书(原件4份)。 3、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执法具体行为(复印4份)。 4、行政复议所需的证据和其它资料。 四、办事程序和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查,60日内办结。 联系处室:省文化厅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1—88825887 87992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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