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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细则。
一、服务对象: 文化行政处罚当事人。 二、服务内容: 对行政处罚进行听证。 三、办事条件: 当事人被处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10万元以上罚款的。 四、办事程序: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后三日内提出。 2、行政机关当在听证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4、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表。 6、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7、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经办处室:省文化厅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1—88825887 87992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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